公司法有限公司董事會有什麼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公司法是對公司約束的法律法規,那麼在公司法有限公司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構,公司董事則是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中選舉產生的,是領導公司前進決策公司方向的指導組織,那麼在公司法有限公司董事會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又要旅行什麼義務享受何種權利呢?

公司法有限公司董事會有什麼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有大有小,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實際需要確定是否設置董事會和董事會組人員的人數。除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置董事會,只設置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置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外,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的組成人員數,少則可以五人,最多可以十三人。董事會成員人數通常應為單數,防止董事會在作出決定時出現贊成、反對各半的僵局出現。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董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中也可以有職工董事,以有利於職工參與公司的民主管理。為了保證職工董事真正從公司職工中產生,代表職工利益,職工董事應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不能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必備且常設的集體行使公司經營決策權的機構,採取會議體制,有必要設置董事長,在董事會內部負責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主持等程序事務,協調董事會成員之間的關係。公司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法律中未作規定,應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股東會直接選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也可以規定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後,由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還可以規定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大小決定由誰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等。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每屆法定任期最高年限為三年,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短於三年的任期。董事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的情況,在章程中確定董事可以連續任職的屆數。董事任期屆滿或者辭職,其職責自動終止。

以上就是公司董事會主要則任和義務,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員有三人到十三人不等,規模較小一些的公司可以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不用設立董事會,根據具體公司情況選擇,詳細細節可以諮詢有關律師後再做決定,有限責任公是董事會的具體事宜是根據公司規模設立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