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中什麼是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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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法律中股東權利是什麼?

我國法律中什麼是股東權利?

股東權利,是指在按公司法註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相對於所有權、產權、出資人權利,股東權利是最清楚、明確的權利。股東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國家,股東權利可能會有所差別;即使在同一個國家,不同類型公司的股東權利也不一樣。在中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通過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而在美國,法律規定開放型公司(相當於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基本上限於投票選舉董事和調整資本結構等事項。

二、股東具體權利

1、參與決策權:《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2、選擇、監督管理者權:《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3、資產收益權:《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4、退股權。推股權有兩種含義:

(1)當公司招募説明書中出現不真實或隱瞞事實時,投資者擁有的退出投資的權利。

(2)購買互惠基金投資者的權利。在收到成交確認後48小時內按認購額或低於認購額的市值撤回所有投資,基金銷售和管理公司不得收取包括管理費、佣金在內的任何費用。

5、知情權。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隨着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

6、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指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債時老股東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數量的一定比例優先於他人進行認購的權利。設立優先認購權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擴大總股本的融資行為時保障現有股東的持股比例和權益不被攤薄。股東購買新股票的定價往往低於新股的市價,因而優先認股權本身亦具有市場價值。股東可以自己行使該權利,也可以通過轉讓權利證書而將新股優先認購權轉讓給他人行使,也就是説,在優先認購權生效之前賣出股票。當然,原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並不是絕對的,法律確立新股認購優先權是在比較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平衡和公司資本順利擴張兩種價值之後做出的判斷,也就是説,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原有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實上,在實際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讓市場相信今後公司業績會因為新股募集資金項目推動,增長高於股本擴張規模,增發新股一般都沒有老股東優先認購權,尤其是定向增發。

7、股東身份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三、股東承擔的主要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股東權利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股東在享受相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股東在日常公司管理中不得濫用股東權利而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因濫用個人權利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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