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出公司後 - 技術股東怎麼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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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退出公司後,技術股東怎麼清算

股東退出公司後,技術股東怎麼清算

在股東協議中約定了技術所佔股份的,清算時按照比例進行。

根據投資者出資入股方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分為技術入股型公司與非技術入股型公司兩類。根據技術成果產業化的實踐,技術入股型公司有着豐富的內涵,具體表現為三層含義:一是該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二是該公司設立時;必須有技術(包括髮明與實用新型等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作價的入股方式;三是該公司的經營活動,着重於使用作價入股的技術進行生產。在技術入股型公司成立後,技術出資者就轉為技術入股股東。技術入股型公司的股東由技術入股股東和其他股東構成。

需要説明的是,技術入股型公司與非技術入股型公司這種分類不是公司法上的正式分類,而是筆者提出的一種公司劃分標準。在當代和未來社會發展過程中,技術的作用越來越大,而且技術又有自己的特殊法律屬性,因此技術這種出資方式迥然不同於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出資方式,技術入股股東不僅具有其他股東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而且還具有自己的特殊權利、特殊義務與特殊法律責任。筆者不揣淺見,擬從四個方面試論技術入股股東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其中第一部分將介紹技術入股股東的一般權利與一般義務;第二部分將重點分析研究技術入股股東的特殊權利與特殊義務;第三部分從技術入股角度出發,將檢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有關股東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並提出自己的一些管見;第四部分將闡述技術入股股東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規定,相關的技術股份在公司的註冊資金中,不得大於註冊資本的30%。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按照相關的公司法律進行辦理。辦理後出具相關的股東證書,寫明這類股份的數量和相關雙方權益進行相應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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