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退股變更期間 - 股東如何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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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規定,公司需要設立法人進行債務等事務的承擔和管理。公司法人在公司中佔有重要地位。但是有時候因為特殊原因,公司法人想要退出公司會引起一系列事情,那麼公司法人退股變更期間,公司股東如何退股呢?以下小編為您具體回答這一問題。

公司法人退股變更期間,股東如何退股?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一、本條是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規定。

1、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2、根據本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並不限於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經理均可以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的需要,通過章程的安排,選擇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於公司設立之後並非一成不變,基於公司人事調整、股權變動、控制權爭奪以及其他不可預見因素都可能導致公司需要變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唯一的對外代表機關,公司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需要及時交易,並且需要由最能代表自己意志的人來完成這些交易。

工商登記是法定的公示程序,法定代表人的變動只有經過工商變更登記以後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公司是不能以代表權變動有效去主張原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為無效的。

二、法人退股期間股東如何退股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應當終止經營的情形出現。公司在此種情況下應予解散,清算後公司註銷;

(2)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

(3)公司破產。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法律、法規對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是兩種方式:

其一,直接規定停業或關閉。例如,《環境保護法》第39條規定;

其二,規定吊銷營業執照。例如,《產品質量法》第37條規定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規定公司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經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的規定,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存續情況下的股東退出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又稱公司股權回購)的方式。轉讓出資(即股權轉讓)分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

1、對內轉讓指在公司原股東之間進行轉讓,只要股東之間就價格、價款交付、股東登記變更等達成協議即可;

2、對外轉讓,指對公司原股東之外的購買者轉讓。這種轉讓其一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二為保障轉讓人的轉讓權,法律規定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部分股份。不購買的視為同意對外轉讓。其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除此之外,按照轉讓數額多少,還可以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

強制公司收購退出股東的股份還涉及到收購價格這一重要問題,價格偏低會損害退出股東的利益,價格偏高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確定收購價格成為雙方關注的核心問題。收購價格的確定,通常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式:

(1)協商價格。

(2)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以後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例如可以約定以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公司賬面價值來計算收購價格,也可以將股東的原始出資予以退回,還可以約定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3)司法評估價格。當提出退股的股東選擇訴訟進入退股,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股東如果想要退出股份,可以通過對內轉讓也可以通過對外轉讓的方式。小編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進行股份價格制定時,可以雙方進行協商,也可以通過專業機構進行股價評估,以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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