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監督立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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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監督立案流程
律師解析:執行監督立案流程:
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
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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