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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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

國家多餘職工的保護在逐漸的擴大,這是看得到的,但是仍然有些企業為了壓榨職工,獲取更多的利益,企業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對於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整理了國家關於企業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方面的法律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國務院公佈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已經2004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應該説,這是一條操作性比較強的規定。但是,什麼叫“剋扣工資”?什麼又叫“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生產的產品沒被驗收合格,用人單位説你當月的工資就不發了,這算不算“剋扣工資”?還有的勞動者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就從他當月的工資中扣除賠償金,這又算不算“剋扣工資”?再如有的單位表示經濟效益不好,發不出工資,這算不算“無故拖欠”?對於“剋扣”和“無故拖欠”,有必要再進行一番“刨根問底”。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所謂“剋扣”工資,就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除了以下幾種理由之外,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都是屬於無正當理由:(一)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二)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四)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五)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如勞動者所負責生產的產品沒有被驗收合格,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扣減工資,但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就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從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635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5元。

此外,《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工資:(一)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税;(二)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至於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依法要其賠償,並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收入的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説,這種扣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過了最低工資標準這條底線,就屬於“剋扣工資”了。

所謂“無故拖欠”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必須強調的是,法律法規對於這個“正當理由”,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不是説單位隨便找個藉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資了。

對於這方面的內容,我們有一個簡單的瞭解。作為職工,我們應及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當發現自己的正當利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的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會站在維護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幫助您,解決您遇到損害您利益的問題,實際的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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