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代管人應當如何管理失蹤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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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他人或親屬財產的代管人,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失蹤人回來後可以要求其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代管人應當如何管理失蹤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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