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混同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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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破產清算的時候也只是清算公司的財產,不涉及公司股東非出資部分的個人財產。因為抵押合同屬於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合同,也就是説存在債權債務事實才會有抵押。如果是以家庭財產對公司出資了的話,那麼這部分會納入公司的破產財產,用於清償;如果不是,不會被收回。而且如果您父親不是公司股東,未以家庭財產出資,只是公司高管的話且未向公司借款的話,更加不會涉及到用家庭財產清償了,之前簽署的所謂抵押文件可能是無效的,因為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法定代表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混同要如何處理?

企業法人制度自產生至現在已有將近一千年的歷史,但卻從來沒有出現過法人財產權問題的爭論,或者説已經出現卻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法人財產權問題卻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並形成了一個曠日持久的社會性的大討論。關於法人財產權的性質,我國法學界眾説紛紜,莫衷一是,且對於法人財產權的性質的界定,往往與股權的性質聯繫起來,兩項權利的構造具有某種統一性,股權的概念在法學上本來就爭議很多,所以關於法人財產權與股權的界説顯得更為複雜。

法人財產權具體包括:法人有接受全體投資人投資財產的權利(在法人設立之初也可以這樣説,法人有哪些種類的財產權取決於投資人投資什麼樣的財產);法人有將接受的投資財產登記在法人名下的權利;有以法人的名義經營該財產的權利;有以接受的投資財產和法人的日後積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財產承擔法人民事責任的權利。所以説法人財產權是一種授權。進一步説是法定授權、定向授權、有限授權、特殊授權。或者説法人財產權是一攬子授權。授權的內容就是:投資人要將投資財產的佔有權交付法人;接受投資的法人可以根據投資人授權將所接受的投資財產用於經營,無條件的用於承擔法人自己的民事責任。

在公司之中,應該明確將法定代表人的財產和法人的進行分開來計算。不要將其進行混同,一旦日後如果出現相關的法律責任問題,將會很難進行處理。投資人可以將自己投資的財產交付給法人來進行處理,但要明確其相關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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