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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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資格是否消滅為標準,可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
1.公司主體的變化,涉及公司的解散、變更和新設。
在新設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設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續,但主體因股東、註冊資本等發生變化而必須進行變更,新公司設立。
2.股東身份及持股額的變化。
由於公司的“一分為二”或“一分為多”,股東的身份也可能隨之發生變化,即由原公司的股東變成了新公司的股東。就留在原公司的股東而言,雖然股東身份沒有變化,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額卻可能發生變化。由於公司分立一般要導致原公司規模的縮小,因此,隨着股東和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剩餘股東對公司持股份額必然會有所增加。
3.債權債務的變化。
隨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債權債務也將因分割而變化成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債權債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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