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所得税處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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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税務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税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税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存續分立是指分立後,被分立企業仍存續經營,並且不改變企業名稱和法人地位,同時分立企業作為另一個獨立法人而存在。存續分立後,分立企業的股份由被分立企業的股東持有。
新設分立是將被分立企業分設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被分立企業依法註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納税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税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税款。納税人合併時未繳清税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税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税義務;納税人分立時未繳清税款的,分立後的納税人對未履行的納税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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