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方式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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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合併那麼就肯定會有分立,與合併相比企業分立的程序就顯得簡單多了,同時也有幾種分立方式供企業進行選擇。那麼你知道企業分立方式有幾種嗎?具體的內容又是怎樣的呢?本站整理好了相關文章,馬上為您具體介紹。

企業分立方式有幾種

企業分立有兩種基本方式:

1、新設分立。即將原企業法律主體資格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派生分立。即原企業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其部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企業。

派生分立方式,本企業繼續存在但註冊資本減少。原股東在本企業、新企業的股權比例可以不變。在實踐中,總企業為了實現資產擴張,降低投資風險,往往把其分企業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全資子企業。此時總企業亦轉化為母企業。母企業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新設子企業債務負有限責任。

為防止企業借合併或者分立轉移債務、逃避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因此,當事人分立後,不僅原有的一切債權債務依法由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而且原有的財產所有權、經營權、知識產權等也都轉移給分立後的企業。如未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則分立後的各法人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數額根據分立時的財產分配情況及分立後各法人的註冊資金數額來確定。

企業在分立後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就是在債務承擔的問題上,因為企業在分立後會對原企業債務問題作出一個協商,但是這個協議只是對內有法律效力,對外是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的。要是債權人要求其中一家企業全部承擔清償責任的話,那麼該企業是不能夠以該協議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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