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臨時議案是怎樣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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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公司成立時都會召開一個正式的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決定着公司的經營和管理等重大事項,正是由於如此,一般公司股東大會的正式召開之前會提前十五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該場會議召開時商討公司法臨時議案。下面是公司法臨時議案的具體流程:

公司法臨時議案是怎樣提出的?

一、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

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二、股東提出臨時議案必須符合法定要求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

2.臨時議案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3.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 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

三、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和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四、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應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應當在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給公司保存,避免股票臨時轉移致使競選董事或者監事的人操縱股東大會。

五、怎樣才有權提出臨時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一般決議需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由此可推出,股東大會出席人,需合計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才可以

以往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議題和決議事項都由大股東確定好了,小股東只能被動進行表決,不利於保護小股東利益,現在《公司法》第103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提案制度: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有了這樣的規定,小股東面對大股東的議題和決議事項便有了應對辦法。

綜上所述,公司法臨時議案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公司經營和發展的前途而做出的一個較為嚴謹的決策。它在一定程度上也為公司的小股東的利益做了保障。公司法臨時議案雖只是臨時議案,它的召開具體流程也是要遵循相關法定要求的。具體公司法的臨時議案視具體公司而定,如有疑問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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