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股東會議召開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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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股東會議召開條件是怎樣的

臨時股東會議召開條件是怎樣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召開,必須由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資本1/3時。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議的決議範圍較為狹窄,一般不得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二、臨時股東大會怎麼召集、主持?

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仍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召集、主持;如果監事會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換言之,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是遵循“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這一順序的,如果未能按照這一順序,則屬於程序違法,所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可以被法院撤銷。

三、誰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根據法律規定,能夠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主體有三類: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

臨時股東會也就是特別股東會,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是有固定時間,但要是有特殊情況的話,那麼也可以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而對一般股東大會的召開,通常是一年一次。也就是説有特殊情況的,允許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這樣不受一年召開一次股東大會的約束。至於每年召開股東大會的時間,往往是由公司自行規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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