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非法集資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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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非法集資的處罰是什麼?

隱名股東非法集資的處罰是什麼?

隱名股東非法集資的處罰是按照非法集資罪的量刑處罰來進行,一般情況下都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當然如果説沒有構成非法集資的數額的標準,不至於入刑的話,那麼也需要進行一個相關的民事方面的懲罰,比如説要將非法集資的款項退給當事人。可以瞭解到名義法定代表人並不會僅僅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當然承擔非法集資的法律後果,通常在公司實際控制人已經構罪的前提下,“名義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擔非法集資的法律後果以及承擔多少,主要看名義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經營行為是否具有決策權和控制權?對於犯罪行為是否知情?是否參與及參與程度?對於犯罪案件是否起到作用?起到主要作用還是次要作用?

除此之外,行為人如何證明自己是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也非常關鍵,若雙方沒有簽訂名義法定代表人的協議,也可以從其實際從事的工作內容中舉證。作為名義法定代表人,通常獲利少,又難以證明免責,鑑於此,建議公司職員不要輕易做名義法定代表人。

在辦理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件時,我們發現很多投資者的資金通常是打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私人賬户中,此時,行為人難以排除主觀過錯。而要判斷是否參與其他高管的犯罪過程,主要看名義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內容與犯罪行為的關聯性,是否與最後的犯罪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掛名法人的意思是法定代表人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但實際公司的控制人是另一個是吧,  這個專門的術語叫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關係,我國公司法是承認這種存在的。  從形式上來説,公司構成單位犯罪,作為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但如果只是顯名股東(不在公司任重要職務,不參與公司管理),公司有實際的控制人來負責管理的情況,作為顯名股東應提交能證明自己這種關係的證據(協議)。  這樣就應該有實際控制人來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二、其他法律責任,

如果名義法定代表人確涉嫌構成非法集資,根據其具體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有以下常見的減輕或從輕處理辦法,在此提示名義法定代表人審慎對待,建議及時諮詢律師的專業意見,儘早採取針對措施,爭取最有利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1、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2、案發前已歸還部分/全部吸收資金,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3、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無前科系初犯、偶犯,可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股東他並不是顯明的,因為他的一些身份方面的特殊的原因的話,他是屬於隱名股東,而影迷股東他也必須要遵守法律的規則,如果是存在着非法集資的這樣的一種違法的行為的話,自然也是需要受到刑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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