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登記管理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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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登記管理規定是什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登記管理規定是什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登記管理規定是需要到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的部門來辦理登記的手續。

屬於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有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特別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使民事活動的權利和義務,讓一些基層羣眾性組織能夠更好的履行職能,為人民羣眾更好的服務。完善特別法人是國家法律體系更進一步的表現,也讓真正能與人民羣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切實的符合人民羣眾的利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機關法人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中國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話,實際上也是屬於特別法人當中的一種,如果特別法人被撤銷的,那麼就意味着法人終止,但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應當是由計生的機關法人來進行承擔的。當然了,機關法人是需要在我們國家相關的部門來進行登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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