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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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幾人

一、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幾人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四節的規定,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監事會是股份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作為股份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其主要職權是:監督檢查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監督檢查公司董事會和經理等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要求公司董事和經理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執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監事會成員組成規定

監事和監事會是監督董事會、執行董事和經理的機構。依據公司規模,公司可以設立監事會或一至二名監事。有監事會的,其中的監事必須在三人以上。監事會成員由兩部分人組成。一部分是股東代表,即由股東會選出的代表。另一部分是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的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選舉可採取推舉、投票等方式產生。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關係,可由公司自己決定,但兩類代表一定要有。在公司規模較小的情況下,股東會可以自己決定是設立監事會還是一至二名監事。

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及表決程序未予規定,留由公司章程自行確定。而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規定,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監事會的議事方式、規則和表決規則,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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