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未出資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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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未出資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合夥未出資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合夥企業法》第65條規定:"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明確規定合夥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應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向合夥企業承擔違約責任。也即是説,法律只賦予了合夥人追究未出資合夥人違約責任的權利,合夥企業在此並無法定訴權。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二、合夥人的分類

普通合夥、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的區分標準是合夥中是否存在負有限責任的合夥人。

普通合夥是指所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均負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組成的合夥。 在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的事務執行,並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則不參與合夥的事務執行,對合夥債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一般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

一般普通合夥與特殊普通合夥是我國《合夥企業法》中具有特色的分類。

一般普通合夥就是通常的普通合夥,即全體合夥人對合夥債務均負無限連帶責任。

在特殊普通合夥中,合夥人的責任根據其是否實施執業行為而有區別,因執業過錯而造成合夥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夥人如果在之前就已經簽訂好的合作協議而沒有出資的,那麼其它合夥人完全可以追究他的責任,如果對方協商不行,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可以叫當事人賠償其它合夥人的一切損失,所以,這種情況完全是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讓其它的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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