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雙方有哪些義務和責任 - 違約責任又有哪些
委託合同也就是説,委託人委託受委託人辦理事務,這其中可以支付報酬或者不支付,這都是根據委託合同中的條款而確定的。那麼委託合同雙方各自又有哪些義務和責任。如果違約了該有哪些責任呢?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出來。
一、委託合同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受託人
1.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受託人對委託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可以轉託他人;
2.遵守委託指示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委託事務情況向委託人報告;
4.轉移利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辦理委託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託人;
5.轉移權利的義務。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託人。
委託人
1.支付費用的義務。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
2.付酬義務。對於有償委託合同,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3.賠償責任。
二、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334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是指研究開發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託開發合同,依本條規定委託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研究開發人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研究開發人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
2、研究開發人將研究開發經費用於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託人有權加以制止,並要求研究開發人退還相應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經委託人催告後,研究開發人逾期2個月仍未退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
3、由於研究開發人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由於研究開發人 的過錯,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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