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責任違約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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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未按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行為人以其不法行為或法律規定的不當行為致使他人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合同責任違約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二者的區別:

(一)產生基礎。

違約責任是基於合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於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的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注意義務而產生的責任,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關係為基礎,又以債務的存在為前提,而且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

(二)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以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重點,極少採用無過錯責任。另外,在合同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而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

(三)舉證責任。

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違約是由法定事由引起,否則,將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但在特殊侵權中,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四)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且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除外。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且免責條件或原因只有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五)責任範圍。

違約責任的賠償損失額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民法典》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侵權責任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還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賠償範圍還要擴大至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六)承擔責任的法律後果及方式。

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定金罰則、支付違約金等方式,僅有合同解除是非財產責任;而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又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七)時效。

因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是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侵權時效一般為2年,但也有特殊規定。

(八)對第三者的責任。

在合同責任中,即使由於第三人的責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應首先向合同相對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後再向第三人追償。由於合同的當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樣由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相對人承擔責任。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後果只能由行為人本人負責。

(九)訴訟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見,現實生活中因為種種原因雙方簽訂合同之後,發生了矛盾,導致了違約甚至是侵權的行為發生,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很多,最常見的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二者是區別還是很大的。雙方需要針對自己的情況來針對性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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