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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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在債券償還期內可以用於交換的一種債券。而債券的發行可以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兩種。非公開的發行和公開發行是一對相對應的概念,非公開可交換公司之安全就是對特定的人發行可交換的公司債券以下我們就對擬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進行相關了解。

擬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一、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成熟市場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它賦予債券投資人在一定期限內有權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發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一種特殊結構的公司債券,與發行其他類型債券用於投資項目不同,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債規模也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限制。

二、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發行債券前,需要將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機構凍結,作為可交換債券的抵押品。可交換債券的條款設計與可轉債券非常相似,發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價格、利率、換股比例、發行期限、可回售條款、可贖回條款等。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債券嵌入了看漲期權、修正轉股期權、贖回期權、回售期權後形成的複雜衍生產品,可交換債券發行徵求意見稿也指出可交換債券主要條款參照可轉債發行條款執行,其中對修正條款、贖回條款、回售條款等設計和可轉債相應條塊設計沒有實質性區別。

三、擬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要求

發行者在申報書中所申明的各項條款和規定,就是債券的發行條件其主要內容有:擬發行債券數量、發行價格、償還期限、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有無擔保等等。債券的發行條件決定着債券的收益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直接影響着發行者籌資成本的高低和投資者投資收益的多寡。

私募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一般以少數關係密切的單位和個人為發行對象,不對所有的投資者公開出售。具體發行對象有兩類: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是與發行者有密切業務往來的企業等;另一類是個人投資者,如發行單位自己的職工,或是使用發行單位產品的用户等。私募發行一般多采取直接銷售的方式,不經過證券發行中介機構,不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髮行註冊手續,可以節省承銷費用和註冊費用,手續比較簡便。但是私募債券不能公開上市,流動性差,利率比公募債券高,發行數額一般不大。

《證券法》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由上可知,擬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是要符合相關的規定的要求。可交換公司債券之間的交換髮生在發行債券的母公司和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由母公司的債權轉換成子公司的股票而不是有債權所有權轉移那樣正常的公司債券流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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