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有限合夥協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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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

股權投資有限合夥協議範本

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是“ 有限合夥產業投資基金”。

1、公司地址(包括註冊的辦事處)

1、合夥企業以及普通合夥人的公司地址。合夥企業以及普通合夥人的公司地址是 ,或者是由普通合夥人決定的其他地點,但是普通合夥人應及時地將合夥企業或者普通合夥人公司地址的變更告知有限合夥人。

2、 有限合夥企業經註冊的辦事處。合夥企業在 擁有一個經註冊的辦事處,普通合夥人有權變更註冊的辦事處和代表處。

2、合夥企業的目的

合夥企業的目的是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預備上市公司的股權以及上市公司定向發售的股權,具體包括這些公司的普通股、可轉債、優先股、各種附有選擇權的股權工具等,投資對象包括公司、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的商業聯合體(下文總稱“投資對象”),合夥企業亦可從事普通合夥人認為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或促進合夥企業的權益所必需的某些活動以及與此相關的附加事物(例如,進行臨時投資)。為了達此目的,合夥企業有權採取任何的、必需的、合適的行動,按照本合夥協議,普通合夥人可以代表合夥企業行使這些權利。

3、有限合夥人的條件

有限合夥人需要按照本合夥協議、合夥企業法的要求履行義務。有限合夥人需要履行提供投資資本的義務。除此以外,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責任、合同或其他的義務以及合夥企業的任何損失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4、有限合夥人的准入

1、最初交割。最初交割(“最初交割”)將於 年 月 日或在此之前進行,屆時合夥人對合夥企業以及合夥人對任何平行基金的總承諾金額至少達到 億元(“最初交割日”)。在最初交割日,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已被代表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認可,並且將此在合夥企業檔案中的有限合夥人一覽表中列出(“一覽表”)。為了對先於“最初交割日”的“投資對象”提供資金,根據普通合夥人的決定,隸屬於普通合夥人或管理方的有限合夥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之前先行為該合夥企業提供資本進行投資。

2、 隨後交割。普通合夥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的隨後一次或多次交割中同意吸收其他的有限合夥人,允許在“最初交割日”成為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增加他的投資額(承諾額),或者增加普通合夥人的投資額(承諾額)(“隨後交割”);隨後交割只可以在“最初交割日”開始後的 個月內進行(這一時期的最後一天稱為“最終隨後交割日”)。每個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檔案中的有限合夥人一覽表中列出(“一覽表”),並受到本協議所有條款的約束。

3、 在“最初交割日”之前的對投資對象的投資。在“最初交割日”之前,為了合夥企業的利益,普通合夥人依據自己的判斷力可以其自己的或其關聯資本對投資對象進行投資。

5、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在某種程度上亦可成為有限合夥人,他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對合夥企業進行投資,或購買有限合夥人所有或部分的權益而成為其受讓人,在此情況下,普通合夥人的所有方面以有限合夥人身份進行。

6、平行基金

除非普通合夥人認為設立平行基金並不恰當,或平行基金並不按照比例分攤費用(包括組織費用),否則,在“最終隨後交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普通合夥人可以創建一個或多個國內的或國外的合夥企業或實體與本合夥企業同時進行投資(“平行基金”),根據税法、合夥協議等法定文件的約束,“平行基金”將與本合夥企業一樣,依據相同的條件,同時按照比例(以可獲得的資本為基礎)進行對投資對象的投資。但是,在“最終隨後交割日”建立的平行基金均被視為“競爭基金”,“競爭基金”的建立將以條款ⅲ——投資和投資機會中的條款為依據。

二、合夥企業的管理與經營

普通合夥人擁有權力管理、經營、控制以及決策本合夥企業及其事務,亦有權代表合夥企業從事相關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本合夥企業的管理、經營或控制,並且在相關事務中無權代表本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人的職權

根據相關法律和本合夥協議的條款,普通合夥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或代表並以合夥企業的名義,有權為了達到或促進本合夥企業任一或所有的目標,採取他所認為的必需的行動(“職責”)。

2、普通合夥人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1、作出關於對投資對象進行投資的調查、選擇、談判、承諾、監督或處理的所有決策;

2、收購、持有、保留、管理、監督、擁有、表決、重組、出售、轉換、保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合夥企業持有或代表本合夥企業持有的股權或其他資產,其中包括對投資對象的股權投資和各種臨時投資;

3、依據普通合夥人決定的條款和費用條件,在由本合夥企業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普通合夥人代表本合夥企業僱用本合夥企業或其他機構的財務顧問、保險商、分銷代理商、經紀人、律師、會計師、分析師、諮詢員、鑑定者、職員和資產管理者等,而不管這些人員或機構是否是普通合夥人的分支機構或普通合夥人或普通合夥人的分支機構另外僱用的人員。普通合夥人有權解僱這些人員;

4、可以為本合夥企業提供貸款;

5、按照比例承擔與本合夥企業經營管理相關的費用以及其他的義務,以其自己的名義或以本合夥企業的名義代表本合夥企業進行支付;

6、提起訴訟、辯護、解決和處理訴訟;

7、為意外事故和為了合夥企業任何其他目的建立儲備;

8、根據本合夥協議,將現金或可銷售證券或其他資產分配給各個合夥人;

9、準備各種報告、報表,支付適用於本合夥企業的税收,持有不分配給合夥人的基金;

10、保管本合夥企業所有經營和開支的檔案和賬簿;

11、決定在準備本合夥企業會計或財務檔案時所採用的會計方法和慣例;

12、召開有限合夥人會議;

13、以本合夥企業的名義開立、保留和消除銀行、經紀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帳户,存入、持有和取出基金,以及為了支付的需要提取支票、匯票或其他的金融支付工具;

14、商討、執行普通合夥人決定的合同、協議或其他的工具,鑑於以下的考慮,這些合同或協議是必要的;與股權的出售有關;或者為了促進本合夥企業目標的實現,其中包括准予或不準予對上述內容以及相關內容的棄權、同意的決定;

15、執行本合夥企業的解散事務;

16、在與前述內容相關的所有代表本合夥企業的方面。

通過對上述文章的大致閲讀,相信一定對股權投資有限合夥協議範本的具體內容和有限合夥人的條件等等有了一定的認識和了解了。合夥企業的管理和經營需要合夥人的共同配合和努力,所以,如何選擇合夥人至關重要。還有範本能幫我們更加直觀的認識協議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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