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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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內容

(1)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3)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4)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5)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6)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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