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公司法能否以技術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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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都知道,要註冊成立一個公司就會涉及到資金問題,很多企業都是找的股東,讓股東出資,有的股東是用金錢出資,有的是用技術出資,還有的是以權利出資,那麼問題來了,我國公司法能否以技術出資?對於這方面又有什麼規定呢?

我國的公司法能否以技術出資?

一、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非專利技術亦稱專有技術,是指尚未公開和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某種產品或者某項工藝以及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各國公司法均認可股東以非專利技術出資,我國公司法也已抽象概括的形式加以確認。

非專利技術滿足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作為股東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必須符合兩大條件:可評估性。即用於出資的財產不僅有財產價值,且這種價值可以用貨幣來確定和評估;可轉讓性。出資的數額為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在依法辦理完產權登記的手續後,公司享有該項技術的所有權。

二、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材料,主要為:

(1)被投資公司全體股東(或最高權力機構)一致同意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決議(該決議主要用於確認擬出資金額和以非專利出資的這一方式),公司章程中需明確非專利技術出資方式、出資額等情況;

(2)驗資報告,一般需要明確表述其出資方式和內容,説明資產評估結果、評估機構和評估報告號及確認評估結果、並明確評估價的多少作為出資金額,及非專利技術轉移到位的情況。

(3)非專利技術全體所有人一致同意出資的文件及非專利技術出資轉讓協議(公司尚未成立的,由非專利技術所有人與全體股東簽定協議;公司已成立的,由非專利技術所有人與公司簽定協議),出資協議中,一般需要反映以下內容,該非專利技術確為擬出資人(或公司)所擁有的,並且是唯一擁有的專有技術,該技術已經過專業機構評估(中外合資也可協商作價或聘請第三者評定)確認後的金額,並全部投入公司。該專有技術成為目標公司的資產後,該專有技術的法律上所有權利均歸屬被投資公司所有。

(4)公證機關公證文件,主要公證非專利技術所有人的權屬及技術出資轉讓協議等情況,通過法定的第三方公證來確認非專利的權屬與出資到位的問題,對減少非專利出資的糾紛與矛盾有很大的幫助。

如果企業的股東有這方面的問題,就可以參照上面的知識,但是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能否以技術出資,前提就是一定要合法,要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操作。如果有其他的問題可以隨時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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