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歌廳四個人合夥對外欠錢應該向誰主張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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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歌廳四個人合夥對外欠錢應該向誰主張要錢?

個體歌廳四個人合夥對外欠錢應該向誰主張要錢?

可以同時向四個人主張討要債務;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關於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個人合夥問題

41、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户,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户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註明系某字號的户主。

42、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户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户,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43、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44、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債務,如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時,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45、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並由合夥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夥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合夥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推舉訴訟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委託手續。

46、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47、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48、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夥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49、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户,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地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但實際為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户的,應當按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户對待。

50、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係。

51、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加合夥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夥無效。

52、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但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53、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54、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夥的原物退夥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

55、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額多的合夥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56、合夥人互相串通逃避合夥債務的,除應令其承擔清償責任外,還可以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57、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關於“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是指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夥的盈餘分配所得用於其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夥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總結:

1、成立個人合夥的特殊情況:

(1)合夥人既可以訂立書面協議,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成立個人合夥。通過口頭協議成立個人合夥的,其認定較為特殊,即“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係”。

(2)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公民,只要其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3)不提供資金或實物但按照協議提供技術性勞務,並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2.個人合夥的主要特徵:

(1)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可以起相應的字號;

(2)合夥人對合夥產生的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依據一定的標準承擔按份責任。

3.合夥事務的執行: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這裏有一個重要的知識點:合夥人之間內部協議對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和處理合夥事務能力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入夥:根據《民通意見》第51條,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加合夥人時,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夥無效。

5.退夥:

(1)退夥自由:根據《民通意見》第52條的規定,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但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財產範圍、處理方案的形成和清退財產的一般原則:

① 退夥所涉及的財產範圍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和債務。

② 形成處理合夥財產的方案有相應的原則: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額多的合夥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③ 清退財產的一般原則是:入夥的原物退夥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一個公司投資入股合夥,那麼不管是多少人雙方在簽訂協議的時候就要協商好自己各自承擔的責任,還有債務承但的問題,而對於債務人在要錢的時候那麼是可以直接找到相關的責任人進行討要,這樣對於幾方來説都是有合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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