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和股東會監事會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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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和股東會監事會的區別是什麼?

董事會和股東會監事會的區別是什麼?

董事會和股東會監事會的區別是前者是決定公司的一些重大的事項來進行一個民主討論,而後者的話,主要是對於公司的一些董事或者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一個監督和管理,兩者所行使的權利的範圍是完全不同的,必須要予以區別。

公司法》第36-43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規定;第98-107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第62條)

國有獨資公司也不設董事會。

二、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公司法》第44-48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和董事設立及職權的規定;108-116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在現在社會公司內部,它是存在着不同的一些會議的,而這些會議當中的人員所行使的主體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説股東大會是所有的大股東來進行一個相關經營事項的審批,但是監事會的話是對於日常活動的進行監督和管理,防止一些貪污腐敗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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