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中規定除法定情形外的連帶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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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國的公司在經營和發展的時候,需要主要了解一下我國的公司法,因為在我國公司法是我國現行的主要的商法之一。但是由於在實際生活過程當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有些情況下,在公司法中可能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其他的法條對當事人追究責任,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我國公司法中規定除法定情形外的連帶責任是什麼?

我國公司法中規定除法定情形外的連帶責任是什麼

我國公司法中規定除法定情形外的連帶責任是什麼?

連帶責任一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二 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三 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四 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五 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六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七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八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連帶責任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我們可以看出,在公司經營和生產的過程當中,對於每一項環節,我國的法規都有着嚴格的法條來進行約束。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公司法中沒有規定,但是在我國的民法或者刑法當中也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違反的話,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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