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東連帶責任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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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公司的財產與個人的財務嚴格分離,且股東應就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舉證責任。公司的舉證責任的倒置,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公司股東連帶責任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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