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款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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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借款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有什麼
公司股東(董事)會決議
會議名稱: 某公司第1屆第1次(或某公司1年第1次臨時股東(董事)會)
時間:某年某月某日
地點:某地
主持人:某某
本次會議的召開、召集、出席本次股東會議的人數及表決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要求。
股東(董事)會作出如下決議:
1、同意某公司向某銀行 (總行/分支行)申請某綜合授 業務,金額總計110000元以內,期限一年,用途某某 。
2、擔保方式: 由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特此決議。
同意上述決議的股東/董事(簽名):某某
企業公章:
某年某月某日
二、合夥企業有合夥股東會決議嗎?
合夥企業沒有股東會,所以沒有合夥股東會議決,一般合夥企業決定主要事項根據合夥人意見和合夥協議約定來進行確定。
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的相同之處有:
1.都是自願組成的合夥組織形式。三種合夥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自願聯合組成的營業共同體,三者有着共同的前提,即合夥人就出資、經營、利潤分享、入夥、退夥等事項達成一致協議。
2.都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雖然三種合夥都是由合夥人組成的營業共同體,可以單獨起商號(字號),但一般均被視為自然人的聯合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夥財產被視為合夥人共同所有,但同時也被視為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也即合夥沒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財產。
3.都有至少一個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合夥組織形式的主要法律特徵就是合夥人的無限責任。不管採取哪一種合夥形式,合夥組織的任何一項債務,總是要有至少一個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合夥企業一般沒有合夥股東會議決,因為一般的合夥企業沒有股東會,所以不需要通過召開股東大會,商議股東會決議的程序來決定企業的重大事項。一般合夥企業主要是合夥人進行商議,制定合夥協議來確定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