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於隱名股東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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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隱名投資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由於公司的成起因於隱名投資的出資,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投資不得抽回資,逃避風險和責任。

法律關於隱名股東的規定是怎樣的?

2、出資與他約定以該他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份使權利的,如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對公司享有股權。

3、出資,另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雙約定實際出資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主張名義出資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的,如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民法院應予持。

4、出資,另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雙未約定出資為股東或者出資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亦未以股東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的,出資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其起訴主張享有股權或者享有股東利益的,民法院不予持。

5、因公司股東有出資不、抽逃出資等為,公司債權向名義出資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民法院應予持。名義出資向公司債權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出資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公司債權將名義出資與實際出資列為共同被告的,民法院應予准許。

6、未經他同意以該他名義登記為股東的,申請登記為應當承擔因此產的後果;公司或者公司債權主張被冒名登記為股東者承擔股東責任的,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7、雙約定實際出資,另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且約定實際出資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如實際出資主張名義出資轉交股份財產利益,民法院應予持;但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8、實際出資,另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但雙未約定實際出資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亦未以股東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之間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在上述實際出資與名義股東之間發的糾紛中,可以列公司為第三參加訴訟。

9、債權向商登記件中的公司名義股東主張其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的,民法院應予持。名義股東向公司債權承擔責任後,可按照約定向實際出資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10、在上述糾紛中,公司債權將實際出資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的,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決雙承擔連帶責任。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系被他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

11、名義出資未經實際出資同意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可以請求名義出資賠償因股權被轉讓所造成的損失。

12、實際出資以其為實際權利主張股權轉讓為效的,如不能證明受讓為善意,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不能夠因為是隱名的股東就不承擔自己作為出資人的相關責任,只要是給公司出資了,那麼就不能夠隨便以任何藉口抽回資金,如果出現了公司的投資相關風險,那麼所有的股東肯定都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就算是隱名的股東,那麼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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