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問題的覆函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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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如何終止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問題的覆函是怎樣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80條的規定精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製作的調解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或者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其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其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可再次向作出調解協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規定的監督程序重新處理。

二、關於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導、監督下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的問題

目前,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實施辦法時,規定了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導、監督下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我們認為這一規定與《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精神並不牴觸,當地的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按其規定執行。

三、具體程序問題

(一)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佈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二)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

(三)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和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瞭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

(四)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的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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