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分公司存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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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公司存在以下風險:
1、合同管理風險,合同管理風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合同簽署風險,二是合同履約控制的風險。
2、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司利益。
分公司的運作一般相對獨立,而且擁有更高的權限,掌握更多的資源,總部主要關注分公司的經營業績,忽視對於分公司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往往容易產生分公司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司利益的風險,常見風險有:
管理人員泄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户信息或公司經營祕密,獲取不正當利益;
管理人員自營或幫助他人經營與分公司或總公司相同或類似業務,給總公司造成損失;
侵吞分公司財產和資金。
3、抵押擔保風險,雖然在法律上來説,一旦在抵押擔保上出現風險,由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從根本上來説,分公司並沒有獨立的資產,也就是説所有的責任最終都需要總部來承擔。
4、法律風險。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設立分公司存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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