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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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風險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法性風險

國家工商總局和建設部為規範建築市場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以全面體現承發包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但有些發包人為了迴避自己的風險在簽訂合同時,不採用標準的合同文本,而是採用一些自制的、不規範的文本進行簽約。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

2、未依法進行招投標及違反建設工程法定程序的風險

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均作了相應規定。招標、投標內容是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據,因此招投標活動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發包人、承包人如果違反以上這些法定程序所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合同。

建設部《工程項目報建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凡未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因此,凡是沒有列入國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設計劃的,或應依法報批而未批准的建設工程,由於工程項目的建設本身不合法,即合同標的物不合法,所簽訂的合同也因沒有法律依據而歸於無效。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不合法

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合格的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簽訂主體是否合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包括髮包人和承包人(包括總承包人和分包人)。發包人是建設工程項目的產權人或是經營人,及負責工程投資、經營與管理的當事人。承包人是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發承包雙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設工程相關法律要求的主體條件,將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4、違反有關轉包規定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係的行為。一些承包商為了獲得建設項目承包資格,不惜以低價中標,在中標之後又將工程肢解後以更低價格轉包給一些沒有資質的施工隊伍,這些承包商缺乏對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驟和監督手段,進而對工程進度、質量造成嚴重影響,最終形成與業主及轉包者的資質糾紛。

5、“黑白合同”引起的風險

建設單位與投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的問題相當突出。所謂黑合同,就是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除了公開簽訂的合同外,又私下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強迫中標單位墊資帶資承包、壓低工程款等。黑合同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和《建築法》的有關規定,極易造成建築工程質量隱患,既損害施工方的利益,也最終損害建設方的利益。

6、建設工程合同價款計價類型風險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八條就建設工程價款類型做出詳盡規定,具本包括: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及可調價格的方式確定。不同的建設工程應選擇不同的價款類型,並做出相應的限制性條款。對於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固定價格約定合同由於工程價格在工程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發包人承擔的風險最小,承包人承擔的風險最大,故發包人在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時往往採取這種合同方式。

7、工程款支付的風險

拖欠工程款是建築市場久治不愈的頑症,從某些政府工程到房地產開發商,都不同程度地打出拖欠工程款的黑牌、損害施工企業及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迫使一些農民工用跳樓、跳河等極端方式催討血汗錢;一些政府工程在貪腐官員操縱下,在工程招投標等環節,弄虛作假、中飽私囊,使工程款拖欠一度愈演愈烈。工程款支付成了最不確定的風險因素之一,嚴重困擾和損害着施工企業的權益。

8、墊資工程的法律風險

墊資工程是指承包方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不要求發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資金先進場進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階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後,由發包方再支付墊付的工程款的工程項目。發包方通常採用“黑白合同”、“質量保證金”、“履約保函或履約保證金”、“借款合同”等形式來簽訂墊資合同或墊資條款。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方經常因墊資過多,面臨很多來自材料商、設備商、施工工人、貸款銀行的壓力。此時,承包方既要籌集資金用於工程建設,又要面臨因自身違約需對發包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風險,於是有的承包方可能會採取偷工減料、降低施工標準,或乾脆將工程進行整體轉包的方式來轉嫁風險,採用這種做法更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的風險境地。

9、材料價格風險

根據我國《建築法》規定,建設工程的材料供應有發包人自行供應或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標準採購兩種方式。一般而言,建設工程項目成本的70%左右都是材料成本,因此,承包人必須採取措施防範材料價格風險。然而,材料價格的起落本來是很正常的,但是對承包人而言,任何一項主要材料的大幅波動都會帶來巨大的影響。

10、工程索賠的風險

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對於承包商來講是一種保護自己、維護正當權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手段。因此,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工程賠償內容的條款,防止因合同約定不明確而發生誤解甚至產生糾紛導致索賠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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