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公司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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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公司出資方式
律師解析: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且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的作價,不得高於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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