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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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懸賞廣告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1、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示“所謂廣告,是指面向大眾的宣傳活動,或以書面、言詞,或登載報章、或張貼、或電視、廣播等形式。

”這種廣告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必須是向不特定的人為一般意思表示。

此處的不特定可以是無限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

在範圍有限的情況下,只要是向非特定的人為意思表示就仍為懸賞廣告。

這比如,專以教師或學生為對象的懸賞廣告。

另外,廣告人發生懸賞廣告後,如果出現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時,對其已發出的懸賞廣告的效力並不生影響。

2、必須對完成一定行為的相對人,作給付一定報酬的意思表示。

這裏所指的一定行為在實踐中表現多種多樣。

如有遺失物拾得、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一定作品的完成等。

此處的行為也不僅限於積極的行為,消極行為在很多時候也能成為懸賞的標的,這比如一定時期內保持某種狀態的行為。

一般來講,廣告人徵集的這種行為對廣告人來講有無經濟利益並不重要。

有些甚至是對廣告人不利的行為亦可成為懸賞的標的。

這比如,某飯館徵集對其服務的批評的行為。

懸賞廣告的目的,在於要求他人實施一定的行為。

因而,一些已經存在或偶然發生的事實並不能成為懸賞廣告的標的。

這比如,對社會上身高最高的人承諾給予一定的給付之懸賞廣告。

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這是懸賞廣告的重要內容。

此處報酬的種類和數額並沒有限制。

不單是財產上的利益,一些社會榮譽也可以成為報酬的內容。

對於財產性質的報酬,其標準完全依賴於廣告人的自願。

3、必須有一定行為的完成。

懸賞廣告中報酬給付義務的發生,必須有廣告所指定行為的完成。

在單獨行為理論下,這是懸賞廣告法律效力發生的獨立要件。

這裏的指定行為中,如果包含有完成該項行為後的通告義務時,則只有在行為人為通告行為後該行為才被視為已完成。

沒有此項義務的行為,在該行為於客觀上完成時就視為懸賞廣告已經發生效力,行為人於此時起取得報酬請求權。

4、一定的行為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的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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