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民法典中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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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懸賞廣告《民法典》中是怎麼規定的?

懸賞廣告民法典中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471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499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關於訂立合同,在要約與承諾兩種合同訂立方式的前提下,《民法典》新增了一種“其他方式”。對要約、承諾規範結束後,又單獨對懸賞廣告予以規範,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可以理解為第499條規定的懸賞廣告系屬於以第471條規定的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

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在於當行為人完成懸賞廣告的指定行為時,懸賞人應按照懸賞廣告履行給付義務,向該行為人支付相關報酬。

二、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懸賞廣告一經成立後,即在廣告人(債務人)和完成指定行為的行為人(債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係。具體可以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1、報酬請求權。行為人依指定行為的完成,有權請求廣告人支付報酬。一般來説,判斷指定行為是否完成,應當依以下標準:

(1)特定標準。即廣告人對指定行為的完成有具體要求,凡是符合該具體要求的行為,懸賞廣告即成立,行為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2)公共標準。即社會上公認的標準,只要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符合社會公認標準,得到社會承認該懸賞廣告即可成立。

(3)自定標準。即廣告人自己確認的標準。行為人只有在其完成的行為符合廣告人的要求,才能享有報酬請求權,從而獲得約定的報酬。

2、數人完成指定行為時的報酬請求權。由於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因此,數人完成指定行為的情形則不可避免。遇此情形給付報酬應當分別情況予以探討:

(1)、廣告發出後,數人先後完成廣告中的指定行為,一般應由完成行為在先者享有報酬請求權,若是廣告規定的給付內容包含其他事項則最先通知的行為人有報酬請求權。若是對完成指定行為規定有期間,如懸賞徵集廣告詞,期限從廣告見報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那麼,在該規定期間完成廣告詞創作並符合要求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

(2)、數人同時分別完成指定行為時,完成該行為的人均享有報酬請求權。但報酬應由數人按一定比例予以分配。若報酬為不可分或按懸賞廣告的規定僅能由一人享有時,行為人均不能證明其完成行為之先後的,可推定為同時完成。

(3)、數人合作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如發明、創作等,除廣告人在廣告裏特別聲明禁止數人合作完成以外,數個行為人均享有報酬請求權,為共同債權人。數個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時,廣告人已對最先通知者為善意給付,其給付義務隨之而消滅。

3、報酬請求權的消滅。廣告人給付報酬的義務,除廣告已為有效撤回外,可以因廣告所定期間之經過、指定行為實現之不能、報酬給付不能以及報酬請求權已實現等等原因而為消滅。

按照規定懸賞廣告其實就是以廣告的形式,告知所有人在完成規定的行為後,就可以獲得一定的獎賞的行為。這種聲明是屬於公開性的,對其是否真實還需要去證實。如果懸賞廣告是真實的,一旦成立後雙方就具有了債務關係,同時也產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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