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交割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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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交割方式是怎樣的?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被賦予了股票轉換權的公司債券,也稱可轉換債券。發行公司事先規定債權人可以選擇有利時機,按發行時規定的條件把其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轉換公司債是一種混合型的債券形式。當投資者不太清楚發行公司的發展潛力及前景時,可先投資於這種債券。待發行公司經營業績顯著,經營前景樂觀,其股票行市看漲時,則可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以受益於公司的發展。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割方式

可轉債公司債券一般採用股票交割方式。股票交割是指賣方向買方支付股票,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的過程。但股票交割也有很多種交割方式。

(一)當日交割

指買賣雙方以成交後的當日就辦理完交割事宜。適用於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款的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採用此種方式。

(二)次日交割

指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則順延一天。

(三)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則順延一天。這種交割方式很少被採用。

(四)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個營業日內辦完交割事宜。這是標準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買賣雙方在成交時未説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視為例行交割方式。

(五)例行遞延交割

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例行交割後選擇某日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約定在次日付款,賣方在次日將股票交給買方。

(六)賣方選擇交割

指賣方有權決定交割日期。其期限從成交後5天至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凡按同一價格買入"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最長者應具有優先選擇權。凡按同一價格賣出"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量最短者應具有優先成交權。我國目前仍未採用此種交割方式。

三、股票交割的有關規定

對於股票交割,證券交易所一般規定:

(一)在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至清算部。

(二)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着權利的相應轉移。

(三)證券商不得因客户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

(四)證券商違背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經紀人佣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的依據。

(五)若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

(六)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所應付的款項,證券交易所可以從其營業保證金與其應付款項中沖銷;沖銷後若尚有餘額,將其償還;若有不足,證券交易所可向違約證券商追償。

(七)證券商在違背交割義務的案件尚未了結前,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託。

綜上所訴,可轉換公司債券交割方式一般採用股票交割。而對於股票交割又有多種交割方式,具體選擇哪一種,還要看雙方具體協商。本站在此温馨提醒各位投資者,當您選擇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投資時,一定要了解股票交割的各種規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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