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公司法侓師解讀有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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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司法侓師,律師對於公司法中實收資本不再做登記的解釋是,以後營業執照上只是註明註冊資本,不再顯示實收資本,國家降低了公司註冊登記的標準,公司註冊資金越多,説明公司的資金實力越強,股東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大,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力度加大了。

重慶公司法侓師解讀有關規定是什麼?

(原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

(新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

律師解讀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也就是説今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只顯示註冊資本金額,不再顯示實收資本金額的字樣,意味着國家降低了註冊登記公司的門檻,凸顯出國家鼓勵創業、就業的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通過公司的章程認繳出資,通過股東的認繳出資額來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即註冊資本的多少依然決定着這家公司的資金實力和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當然公司註冊資本金額越大,股東在其認繳出資的範圍內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大。從某種程度上加大了股東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強了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力度。

1、公司設立條件

(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律師解讀:取消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也就是説,公司股東可以不受最低註冊資本三萬元的限制,可以是任意金額。也可以是任意非貨幣出資。本條修改也從某種意義上降低了註冊登記公司的門檻,適應了國際資本市場的規則。

1、公司註冊資本及最低限額

(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律師解讀: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有最低限額規定的以外,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認繳出資只需記載於公司章程即可,不再要求公司股東必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五年內繳足)。註冊資本有要求的例外是指:證券法對證券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商業銀行法對設立商業銀行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有關設立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以及其他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對註冊資本有要求的

綜上所述,重慶公司法侓師,關於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解釋,公司的註冊資本以後不受限制,適應了國際資本市場,關於對公司註冊資本以外,自動約定出資限額,期限,只要在公司章程上寫明即可,不再要求兩年內繳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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