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章程法人蓋章是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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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想發展進步,沒有管理是不行的,因此公司成立以後,必須制定相應的公司章程。確切的來説,公司章程其實不僅針對公司的普通員工,對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甚至是董事長等都是具有約束力的,都應該遵守公司章程當中的相關規定。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公司法章程法人蓋章是否有規定?

公司法章程法人蓋章是否有規定

一、公司法章程法人蓋章是否有規定?

公司章程需要公司的法人代表蓋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申請的必需材料之一,誰想申請公司就蓋誰的章,如果是幾個人合夥開公司就幾個人都蓋章。先有章程公司才能成立,成立以後才有公司印章。

二、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章程中必須予以記載的、不可缺少的事項,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就會可能導致整個章程的無效和章程內容的瑕疵,對於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我國新公司法在25條和82都有具體的規定:

新《公司法》25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新《公司法》82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包括: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經股東簽字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於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約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並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2、公司章程使股東受約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後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並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關係,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3、公司章程使股東相互之間受約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為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係,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但應當注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據應當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受約束

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然而,董事、監事、經理是否對股東直接負有誠信義務,則法無定論。一般認為,董事等的義務是對公司而非直接對股東的義務。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東不能對董事等直接起訴。但各國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確定上述一般原則的同時,也承認某些例外情形。當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公司章程的職責使股東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時,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提出權利主張。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對第三者的責任問題,也沒有規定股東的代表訴訟。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中,為了適應境外上市的需要,與境外上市地國家的有關法律相協調,規定了股東依據公司章程對董事的直接的訴訟權利。該《必備條款》第7條還將公司章程的效力擴大至除董事、監事、經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即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等,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我國公司法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當公司的公司章程制定出來以後,必須有這個公司法人代表蓋章,這樣才正是代表着公司章程的設立。而且公司章程的制定是需要通過股東大會的,我國的公司法當中對公司章程標明的事項也是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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