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新公司股東會決議怎樣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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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新公司股東會決議怎樣召開

註冊新公司股東會決議怎樣召開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的;臨時會議由代表 1/4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 15 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後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東會對公司的重大問題做出決議時採取股東表決制,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對某些涉及股東根本利益的事項,比如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進行決議,必須經代表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股東會議決議:

股東會議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採"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的性質。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註冊新公司股東會決議怎樣召開是由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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