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身份對勞動關係的認定方法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4W

一、股東身份對勞動關係的認定方法是怎樣的?

股東身份對勞動關係的認定方法是怎樣的?

1、股東身份對勞動關係的認定方法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實踐中,股東、董事等人員往往主張其向用人單位正常提供勞動,應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領取工資,享受勞動者的相關待遇;而用人單位則主張股東、董事是公司實際控制者而不屬於勞動者,支付的相關待遇是基於股東、董事的身份,而不屬於工資或勞動報酬性質。法律並不禁止公司的股東、董事等人員以勞動身份進入公司任職、向公司提供勞動,也未嚴格界定二者認定的區分界限。

公司股東關係是依據出資協議和公司章程形成的,在工商登記上予以記錄。公司股東並沒有為公司幹活的義務。如果公司聘用擔任實際管理職務,包括總經理、部門經理這些職務,那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當然,如果你願意主動放棄報酬,那是另一回事。如果有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和正常勞動者一樣。

二、股東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1、關係主體的範圍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並且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勞動者有嚴格的限制,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不能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

2、關係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係,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例如,趙某經某企業負責人孫某介紹,被招聘為鍋爐工工作至今,但當時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某天工作時,由於鍋爐出現故障造成趙某大拇指缺失。趙某認為,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自己一直在鍋爐崗位上工作至今,有企業負責人孫某出具的證明,這足以證明與企業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要求給付工傷賠償。

3、關係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係主要由《勞動法》調整,

而僱傭關係主要受民法調整,其對僱傭關係的規定比較寬泛籠統,主要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對僱傭關係主體幾乎沒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4、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同。勞動關係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而僱傭關係主體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序,當事人可以採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併非訴訟的前置程序。

股東與單位,可能存在勞動關係,也可能不存在。一般的股東享有的是分紅等的權利,但若股東同時是單位的職員,那麼單位還需要向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股東支付勞動報酬。當然,若是支付了勞動報酬,股東並不受單位管理的,勞動關係也依舊不存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