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係法院是怎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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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勞動關係法院是怎樣認定的?

在一些小公司,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籤合同,是不是就意味着不存在勞動關係。在工作中,若員工本人與企業發生了糾紛,協商不成,會選擇起訴。提供不出勞動合同,應該用什麼來證明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呢?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確認勞動關係法院是怎樣認定的?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國家之所以在立法中如此強調勞動合同是有道理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權的第一步,甚至有人説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俗話説“口説無憑”,現實中大量勞動者吃虧就吃虧在沒有證據。而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的直接反映,是最有利的證據。“白紙黑字”的勞動合同是勞動仲裁、法院做出判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主要憑據之一。

因此,勇敢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確立勞動關係的三大標準勞動者如果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當然好了,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呢?

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説,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説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每年發生的勞動糾紛事件都不少,去起訴的話,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若沒有勞動合同,法院會先進行勞動關係的認定。那麼,確認勞動關係法院是怎樣認定的?只要員工能提供證明其身份的考勤記錄、工牌或者是入職登記表等,法院都能進行勞動關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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