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拆遷政府補償的所得税處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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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方面,規範搬遷補償費税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税務處理問題的批覆》

外資企業拆遷政府補償的所得税處理是什麼?

該文件的內容如下:

①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餘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餘額,衝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②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餘價值及處置費用後的餘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税[2007]61號)的規定,“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税所得額。”因此土地款可以衝減補償收入。

“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税處理的規定,其中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税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其餘額併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税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税。”

外資企業拆遷政府補償的費用在外企搬遷後購買與搬遷前相同的固定資產的,應將搬遷補償費加上各類處置費用後的餘額,抵銷成為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而搬遷後不再購入與搬遷前相同的固定資產的,應將外資企業拆遷政府補償的費用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再減去各類處置費用後的餘額,計入企業該期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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