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的確認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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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在股權投資時會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那麼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勢必會伴隨着股權投資轉讓損失,國家對股權投資轉讓損失又是如何確認的以及税收政策是怎樣規定的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提供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的確認和相關規定

一、確認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的方法

既然股權轉讓是企業轉讓財產的一種行為,那麼自然也會出現股權轉讓損失。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税處理問題的公告》的出台,對這一問題有了明確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税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即企業可以在損失發生年度一次性確認損失予以税前扣除。

接下來又遇到一個實際問題,就是企業如果在損失發生年度由於某種原因沒有及時確認損失,那麼在以後年度還可以確認該損失嗎?對此問題,國税總局在2011年重新修訂頒佈的第25號公告《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損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對於以前年度的損失未能在當年予以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扣除,然後再如何確認扣除股權轉讓損失來自對企業所得税實際繳納情況調整,但追補確認年度不得超過5年期限。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税務機關説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税税款,並按前款辦法進行税務處理。

二、税收政策對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的規定

實施新企業所得税法後,税收政策未對股權投資損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規定,因此企業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當期據實扣除,不再受當期投資所得和轉讓收益限額內扣除的限制。但是實際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務機關沿用老税法的相關處理方法,要求企業的股權損失限額扣除,產生不少税企糾紛。

税務總局的這一規定明確了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税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必然受到納税人認同。雖然股權投資損失不再受限於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根據此前税務總局有關規定,企業不能自行扣除,需要報税務機關審批確認。在實際操作中,股權轉讓發生在關聯方之間比較常見,價格不公允也很普通,為堵塞税收漏洞,目前税務機關一般都要求股權轉讓損失需經税務機關審批後才能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關於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的資料,這些問題經常會被問到,而且在實際股權轉讓時會發生各種各樣的關於股權轉讓方法和轉讓時税額上的糾紛問題,這時就需要查閲國家相關法律及政策的規定,來解決此類糾紛。不過我國在此類問題上立法也是比較詳細,需要時可以詳細參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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