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還在實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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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還在實行嗎?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還在實行嗎?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於1997年3月8日經國務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是為了加強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管理,規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轉換股份及其相關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辦法。

關於廢止《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證監發[2006]42號

經國務院批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國務院證券委1997年3月25日發佈)於2006年5月8日予以廢止。

二、可轉換債券

同義詞可轉換公司債券一般指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三、類型

其他類型的可轉換證券包括:可交換債券(可以轉換為除發行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可轉換優先股(可以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強制轉換證券(一種短期證券,通常收益率很高,在到期日根據當日的股票價格被強制轉換為公司股票)。

從發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轉換債券融資的主要優勢在於可以減少利息費用,但如果債券被轉換,公司股東的股權將被稀釋。從定價的角度看,可轉換債券由債券和認股權證兩部分資產組成。對可轉換債券定價需要假定 1)所對應的股票的價格波動程度,從而對認股權證定價;以及 2)固定收益部分的債券息差(credit spread),它由該公司的信用程度和該債券的優先償付等級(公司無法償付所有債務時對各類債務的償還次序)決定。 如果已知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值,可以通過假定的債券息差來推算隱含的股價波動程度,反之亦然。這種波動程度/信用的劃分是標準的可轉換債券的定價方法。有趣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換債券,無法將股價波動程度和信用完全分開。高波動程度(有利於投資人)往往伴隨着惡化的信用(不利)。優秀的可轉換債券投資者是那些能在兩者間取得平衡的人。

在近幾年中,我們國家的經濟水平和公民的生活質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公民也會選擇一些投資的方式來實現資產增值,其中就包括了債券、股票、基金等方式,公民在進行投資時,也需要對資金的風險和收益有所把握,避免因為一些原因而讓自己的資金造成一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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