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股東利益證據收集的方法必須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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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損害股東利益證據收集的方法必須合法嗎?

損害股東利益證據收集的方法必須合法嗎?

損害股東利益證據收集的方法必須合法,《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損害公司股東利益之訴法條新公司法的釋義是什麼?

本條是關於公司股東應當依法行使權利的規定。

公司股東依法和依章程正當行使權利,是股東的基本義務。本着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公司股東在享受各項權利的同時,負有正當行使權利的義務。其正當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濫用權利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結合我國公司實踐的實際需要,本條規定了公司股東正當行使權利的一般原則及其股東濫用權利的民事責仕。與修訂前的公司法相比,為了充分地保護股東的合法利益,本法賦予了股東較多的實質性權利。股東在行使權利時,要遵守法律有關權利行使的規定;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股東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為保護和鼓勵投資,同時也保證公司經營的靈活性和高效性,創制了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的制度。對股東而言,股東依約定足額出資後,即享受有限責任的待遇,不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通過公司權力機關依法定程序行使其權利,不直接插手公司的經營。公司則獨立地運用股東投入到公司中的財產從事經營,創造利潤。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與債權人獨立地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但是,實際經濟生活中,有的公司的股東通過各種途徑控制着公司,為賺取高額利潤或逃避債務,常常擅自挪用公司的財產,或者與自己的財產混同、賬目混同、業務混同。有的股東為達到非法目的,設立一個殼公司從事違法活動,實際控制該公司,但又以有限責任為掩護逃避責任。在這些情況下,公司在實際上已失去了獨立地位,該獨立法人地位被股東濫用了。同時,股東利用上述方式逃避其應承擔的責任,也濫用了其有限責任的待遇;而公司的債權人將面臨着極大的交易風險。面對這一現實問題,一些國家在維護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基本原則的同時,本着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為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創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在普通法系國家稱為“揭開公司面紗”)的制度。即當符合法定條件,認定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時,可以“揭開公司的面紗”,將公司股東和公司視為一體,追究股東和公司共同的法律責任。

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我國公司的實踐不長,由於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公司雖然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但所有權和經營權並未完全分離。加之缺乏商業誠信,股東利用公司獨立地位侵佔公司財產,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比較嚴重。這次修改公司法在進一步放寬公司設立和有關管制的同時,有必要引進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有限責任獲取非法利益,以保護債權人、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

公司是由很多有資產權益的股東組成的,但是現實生活中,由於公司職員,或者是其他的消費者的行為,導致了股東的權益受到侵害,但是卻不能通過合法途徑,收集他人實施此侵害行為的證據,此時留有可能使得該股東、此公司的財產都會有所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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