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的糾紛到哪個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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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的糾紛到哪個法院起訴?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的糾紛到哪個法院起訴

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公司股東因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債權人據此要求股東承擔連帶或補充清償責任的情形。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一般認為,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有哪些?

股東為逃避債務,濫用股東有限責任,並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則有必要對其作出相應限制,以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常見的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有:

1、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

如果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很可能會影響到公司的履行能力,並進而影響到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在此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除非是: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或者,在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2、股東抽逃出資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如果公司股東在履行出資義務後抽逃出資,債權人可以請求該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而且,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定公司股東承擔“抽逃出資”責任一般會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相關行為是否符合抽逃出資形式要件;

二是相關行為是否符合“損害公司權益”實質要件。

常見的構成抽逃出資情形有:

(1)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3、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常見的公司人格否認情形有:

(1)人格混同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一般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①.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②.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③.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④.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⑤.公司的財產記載於股東名下,由股東佔有、使用的;

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過度支配與控制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濫用控制權的股東也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

1.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

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後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5.過度支配與控制的其他情形。

此外,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也可以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認定承擔連帶責任。

(3)資本顯著不足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此情形下的股東也應承擔責任。

4、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或者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或虛假清算導致公司財產減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或者因其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可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此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未經公司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也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出侵害債務人的利益導致債務人受到經濟損失的情形,作為債務人在遭遇到被侵害的糾紛後,跟股東無法私下協商解決的,做為債務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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