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投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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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組織形式

私募股權投資機構

1、 公司制

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是以《公司法》為法律框架,通過股權發行籌集資金並投資於私募股權的基金,公司制基金的投資人和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股東,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的各項權利。公司制基金髮起人可以自己管理基金,也可以聘請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

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投資者作為股東參與投資,依法享有股東權利,並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則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以公司常設董事身份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參與公司投資管理,另外一種形式則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私募基金公司委託進行投資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製為投資者提供了較為全面的權利。股東可以通過董事會委任並監督基金管理人。股東會還可以直接任命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外部審計機構,並具有審議批准股權基金會計報表的權利。雖然股東不能依法干預股權投資基金的具體運營,但部分股東能夠通過基金管理人的投資委員會參與投資決策。

2、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是合夥的特殊形式,將合夥人分為兩種,一種是不參與合夥的管理只提供資金,故對合夥組織承擔有限責任,為有限合夥人;另一種只提供少量資金但負責合夥組織的經營管理,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由經驗豐富的投資人擔任。

有限合夥制所提供的投資者權利與有限責任公司制相比有一定弱化。雖然部分有限合夥人也可以通過投資委員會參與投資決策,但是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權基金的運營中處於主導地位。但在實踐中,由於基金管理人依賴投資者後續資本的支持,因此通常會尊重顧問委員會的意見。從國際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發展來看,有限合夥人通過合夥協議所獲得的權利有逐漸擴大的趨勢。

有限合夥制的應用使得機構投資者可以在享受税收優惠的同時,承擔有限的風險,並且方便不同司法制度下的投資者聯合進行投資。大多數私募股權基金都採取有限合夥形式進行投資。

3、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又稱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是以信託法為依據,根據當事人各方訂立的信託合同,由基金髮起人發起,公開發行基金份額籌集資金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

信託制所提供的投資者權利較為簡單,投資者基本上難以干預到受託人(基金管理人)的決策。雖然名義上委託人可以任命受託人,但實踐中信託制基金一般由受託人發起,如果受託人沒有重大過失或違法違約行為,委託人無法通過投票方式解任受託人。當然,委託人可以通過終止信託來退出信託制基金。另外,與有限合夥制類似,委託人會議不能合法有效地監督受託人的投資決策行為,這也是信託制的一個缺點。

我國的信託法在很多方面並未對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細節性規定,而允許當事人依照具體事宜通過信託合同進行約定。這為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更加合理的規範提供了便利。我國目前成立的信託制股權投資基金僅有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一例,如何合理規範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仍處在探索階段。

二、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組織形式的選擇

有限合夥制是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組織形式較為合適的選擇。在中國現行法律環境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可以採取公司,有限合夥以及信託三種組織形式。從投資者權利角度來看,公司制與有限合夥制及信託制相比具有一定優勢,但其雙重税收地位又使其對投資者吸引力減弱。有限合夥製為投資者與管理人提供了較為完備權利和義務規範,並且已經有成熟的利益分配模式。從國際行業實踐來看,有限合夥制是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組織形式較為合適的選擇。

2007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對“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了規定:

1、明確界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定義:“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明確了合夥企業的税收是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解決了雙重納税的問題;

3、明確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4、突破了合夥人只能由自然人承擔的法律限制,允許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合夥企業法》的生效使得在我國直接設立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成為可能,在我國,近年來,隨着《信託法》、《公司法》、《證券法》、《合夥企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佈和修改,已經基本上消除機構投資者成為有限合夥人的法律障礙。

在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下,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對於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成立和順利運營都由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制股權投資機構的投資者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各項股東權利並承擔股東應盡的義務,它是通過發行股權籌集資金並投資與私募股權的基金。有限合夥制是大多數股權投資機構選擇的組織形式,其投資者的權利相較於公司制有所弱化,同時承擔的風險也更小。信託制股權投資機構的成立基礎是投資人訂立的信託合同,目前我國仍在探索階段,因此案例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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