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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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關於股東出資不足、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的批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户可否凍結劃撥的批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進行了規定。上述規定區分開辦人設立的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規定其在出資不足及抽逃出資的情況下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抽逃出資與瑕疵出資性質不同,後者存在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情形,而前者無論抽逃多少,都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人格,股東僅在所抽逃資金的範圍內承擔責任。抽逃出資行為是對法人有限責任原則的違反,抽逃後的公司資金未達到法定最低資本,公司並不真正具有法人人格。上述規定會產生不良的司法導向,即出資人可以採取足額出資後抽逃出資或不足額出資但使企業具有最低註冊資本金的方式,達到其只承擔在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清償責任的目的。

二、股東抽逃資金的行為表現

(1)將款項轉入公司帳户後又轉出;

(2)公司成立後,無任何根據而向股東轉移公司資金或其他財產;

(3)在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未彌補上一年虧損前先行分配利潤;

(4)在公司非盈利狀態下,製作虛假財務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等。

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並且需要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有限清償,抽逃出資的行為包括公司成立後,無任何根據而向股東轉移公司資金或其他財產,在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未彌補上一年虧損前先行分配利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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