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和小規模納税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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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税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税務資料的增值税納税人。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是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經濟組織。
小微企業通常都是小規模納税人,但小規模納税人不一定都是小微企業。小規模納税人只跟銷售額有關係。小微企業與利潤總額、資產總額和職工人數有關。
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税人增值税徵收率為3%。
徵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小微企業和小規模納税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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