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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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註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註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覆,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註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二、股權糾紛如何進行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法律關係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證明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的證據

1、股東同意轉讓股權(出資)的證據;

2、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補充協議、公司章程等。

(三)證明股權轉讓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等;

2、出讓或接收股權(出資)的證據,如給付、接收轉發讓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出讓方將公司的管理權轉移給受讓方的證據等;

3、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資料。

(四)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1、支持訴訟請求的有關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

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

(五)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綜上所述,發生股權轉讓糾紛的話首先雙方可以先自行互相協商一下,如果實在協商不了的話是可以提起訴訟的,提起訴訟的管轄法院的規定是按照民事糾紛、合同糾紛規定來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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